常見問題
人社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3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人社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市人社局下發了關于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一是開展學習培訓和宣傳引導,為貫徹實施《規定》創造良好輿論氛圍。二是扎實做好勞務派遣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的清查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臺賬。三是認真做好超比例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調整用工方案制定和備案工作。四是加強勞務派遣和用工行為的規范管理,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平等享受各項權利。五是認真做好跨地區勞務派遣社保工作。六是加強對勞務派遣的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爭議處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市人社局接到一些市民咨詢,現將有關政策作一解答。
問:哪些單位適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答:《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規定》。
問: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有哪些崗位?
答:根據《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問:《規定》從哪些方面保障了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
答:為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平等權益,《規定》在新修訂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些新規定。例如,在福利待遇權益方面,明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權益方面,明確勞務派遣單位開展跨地區派遣業務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用工單位所在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從保險福利待遇上體現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問: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據《規定》第四條,用工單位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同時,為使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較多的用工單位能平穩地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規定》給予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超過比例的用工單位應制定調整用工方案,逐步達到規定要求。
問:勞務派遣工可以和單位簽訂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
答:根據《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問:外地派遣到合肥工作的人員如何繳社保?
答:為實現跨地區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職工的“同工同?!?,《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保費。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辦被派遣勞動者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問:勞務派遣工在何時可退回派遣單位?哪些人不得退回?
答:《規定》明確,用工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是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二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國家人社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市人社局下發了關于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一是開展學習培訓和宣傳引導,為貫徹實施《規定》創造良好輿論氛圍。二是扎實做好勞務派遣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的清查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臺賬。三是認真做好超比例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調整用工方案制定和備案工作。四是加強勞務派遣和用工行為的規范管理,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平等享受各項權利。五是認真做好跨地區勞務派遣社保工作。六是加強對勞務派遣的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爭議處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市人社局接到一些市民咨詢,現將有關政策作一解答。
問:哪些單位適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答:《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規定》。
問: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有哪些崗位?
答:根據《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問:《規定》從哪些方面保障了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
答:為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平等權益,《規定》在新修訂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些新規定。例如,在福利待遇權益方面,明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權益方面,明確勞務派遣單位開展跨地區派遣業務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用工單位所在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從保險福利待遇上體現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問: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據《規定》第四條,用工單位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同時,為使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較多的用工單位能平穩地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規定》給予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超過比例的用工單位應制定調整用工方案,逐步達到規定要求。
問:勞務派遣工可以和單位簽訂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
答:根據《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問:外地派遣到合肥工作的人員如何繳社保?
答:為實現跨地區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職工的“同工同?!?,《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保費。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辦被派遣勞動者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問:勞務派遣工在何時可退回派遣單位?哪些人不得退回?
答:《規定》明確,用工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是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二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 下一個:采取勞務派遣這種用人模式的好處